福爾摩莎一般性四大悲劇 淪陷的道德

一樣是常見的話,不喜、感受不舒服者,請直接關分頁/視窗。

這次字會比較多,閱讀上請注意。

好的,這次就來講講道德。

最近很熱門的60位女星私密照,說真的我到現在連詐騙連結都沒收到過,不過貌似很多人看過了?

好啦,這時一定會有人說這種照片為什麼不要看什麼的,然後底下通常都會有人炮「自以為清高」。(註)

就先不提也不講更別說警方辦案進度、名人回應、疑似受害者或是加害者如何等事情。現在是該怎麼看待,關於「性」這種事情。

先來講講台灣的性產業。以下從維基來的訊息(截自2012/08/20):

依當時的時空環境下是否合法而分類。但目前臺灣法律不容許性產業,合法性工作已成為歷史:

  • 當時合法

    • 公娼:地方公娼制度。由日治時代延續到戰後時期,有所謂的「妓女證」。1974年開始逐漸因人權法治理由而廢除。2001年,台灣最後的公娼——台北市公娼——也廢娼。台北市公娼並且成立社會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 金門八三一:為1952年1990年國軍福建金門設立的軍妓妓院,軍方稱之為「軍中特約茶室」。制度與公娼極類似。
    • 慰安婦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大陸、台灣、韓國及東南亞等地的女性被日軍強迫充當隨軍妓女和被強暴的性奴隸
  • 未曾合法

    • 援助交際:源自日本,指少女為了得到金錢上或享樂上的滿足而答應與男性約會,並或許進行性行為,同時得到一定物質回贈。
    • 午夜牛郎:提供性服務的男性。
    • 包養:指有錢的另一方以金錢或是物質滿足另一方,再由其提供肉體或精神上的回饋。參看二奶

好的,現在一切都不合法。這是因為女性主義抬頭的趨勢。也可以說是良性的證明。

真的是良性的嗎?我開始在思考一個問題:

人有三大欲望:食、性、睡眠

人有七大罪: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色慾。

Wiki裡的七宗罪裡有這一段我就摘錄一下:

但丁在神曲裡根據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為:

  • 色慾-色慾泛指墮落的行為,道德的不完全,對刺激的追求,或過份希望他人的認同或接受。不合法禮的性慾,例如:通姦。同時亦指過強的性慾,例如:獸性。強暴、通姦、雞姦等,都是色慾最極端的罪行。(但丁的標準是『過份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但丁講這是一種道德的標準。在「性」上面。

但是現有台灣社會所擁有的標準一切都是在「符合人身自由與意念並在身心健全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也就是做愛)。」

是的,我們再看看社會新聞常出現的「妨礙性自主罪」、「姦淫幼女罪」這種字眼,也就是從上述的標準制定法律。而內向化也就是不要在大庭廣眾之下發生,所以關起房門就可以發生的情況,可能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理所當然的。包含正在打這堆字的我自己,在有女朋友時也是這樣的狀況(我也沒那膽量)。

回到人有三大欲望來說,餓了就想吃喝、累了就想睡。一切是那麼理所當然。

絕大多數的男生來說,手淫是屬「正常能量釋放」,像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地震一樣的情況。「性」這個在肉體上有說法是基於內在深處的欲求,而是在肉體與精神的夾層之間,但是並不能完全歸類於肉體或精神的一方。而「性愛」這個詞就是被歸類在「基於情感所建立起的性」,由情感為基準點來出發,也就如同早期的「結婚證書」可以當成「合法性愛證明書」。不過現在標準似乎是以交往之初就已經當做是種認可。

現在暫時不提以什麼為基準點建立起「性」,就算以後不提我想也沒關係。在「符合人身自由與意念並在身心健全的情況下發生」其實就可以當作「最原始的出發點」。

那麼,我們為什麼要瞧不起「性工作者」?

那麼,我們為什麼要瞧不起就算合法化的「性工作者」?

那麼,我們憑什麼可以瞧不起遭受「非自願性或受到脅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人?

如果說銅板一個敲不響,這句話是沒錯。但是這並不是一個身在場外的人可以去評論的話。

雖然我們偉大的刑法還是會偏向受害者,一但舉發,通常加害人很快就多個罪名。(在一切合乎舉發者的說法情況下)

在這邊大部份可以感受到一點點悲劇的氣味在了。

與何人交往,在「符合人身自由與意念並在身心健全的情況」之下,那是他們的問題。所以頂多了解、知道就好了。

在多種文化影響的情形下,台灣社會對於「性」開始變得比較開放(好比說把外套脫掉的感覺),自然產生了很多檯面上的規範,而許多潛規則也逐漸地在不受有力的規範下被打破。

就像是:

就算有了女朋友,在夜店喝了一點之後就所見即得地撿回旅館。

就算有了老婆,跟走的近一點的女人走的越來越近。

這之類的。

我們能依靠對於公眾人士唯一有力並可以造成傷害的媒體,對於這方面的事情似乎只是當作一種娛樂、一般性地論述。而社會大眾(沒錯,這是廣域主詞)逐漸地被渲染。所以年齡層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有些人當了小爸媽,有些人因為害怕而自殺,等等。對於「性」這種最原始的認識不足而開始追求這方面的快慰,漸漸地,人開始跨過了那條線而產生很多悲劇。原因出在「教育」

根據家防中心調查,近3年來受理的性侵害求助案件中,其中未成年案件由前年的49.9%提高至去年的55.1%,到了今年上半年已經到達68.1%。警方指出,很多性侵案因青少年對法律的無知,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屬公訴罪,自己觸法都不知。(註)

更慘的是2011年3月:一名少女被性侵累犯林國政殺害。當然我對於這件事比較有印象是因為我知道的很多事的起點從這裡開始的。(註)

剛才有提到,現今媒體是對於這方面的事情做一種娛樂、一般性地論述,它並不包含有教育意義或是宣達什麼。沒錯,你可以知道因為「性交」會犯罪,但不知道在社會裡有種東西叫做倫理的規範,長久以來被當作潛規則看待的。這是一種長久以來深植人們內心地一種文化,那是一種道德、潮流。開始有人打破之後,會越來越多人跟著打破。

就算有了女朋友,在夜店喝了一點之後就所見即得地撿回旅館。

就算有了老婆,跟走的近一點的女人走的越來越近。

不將「性工作者」合法化,我想是因為絕大部份是因為會替社會上多加了個物化女性的標籤,出於對人的基本尊重,這本身就是對於身為一個人該做以及該去影響身邊周遭的人的事情。當政府帶領群眾走向未知的地點時,翻開報紙看新聞有著比例極高的性侵案,卻不去研討、補救這種潮流。

我就這樣說好了:你可以對外喊著道德之名,但是別忘了你回到家還是會跟女友/老婆抱抱親親推上床。這誰都會,只是講不講出來而已。

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原因並不是「性的原罪」,而是「道德倫理」。就是「道德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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